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38號原告 朱宝珠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永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2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4068元後,尚應補繳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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