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1號原告 林思妙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雯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