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徐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豊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