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錫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0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錫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錫麟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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