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忠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居所址「臺中市○區○○街0段00000號000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000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何志通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