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侵上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 律師
施佳鑽 律師 翁栢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本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侵訴字第一三一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0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四四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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