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慎擇 被告 彭康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