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0
月26日雲警港秩字第9800123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
幣伍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叁條、強力膠紙盒叁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肆個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98年10月21日。
(二)地點:雲林縣北港鎮北港運動公園涼亭內。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
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查獲。
(三)扣案之強力膠3條、強力膠紙盒3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
袋4個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