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交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交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撤緩偵字第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
酒精測定紀錄表暨聯合醫事檢驗所檢驗單」、「交通違規舉
發通知單」應更正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現場照片」應應正為「現場照片11張」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惟酒後駕車對其他道路使用人所生危險甚鉅,並經測得
其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1.02MG/L,其因酒後注意力降低而
不慎失控自行倒地受傷,及被告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