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弄13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