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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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97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邵逸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率爾竊取他人所有安全帽,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三)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所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調查人欄)暨其前科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自陳右眼視力嚴重減退、左眼交叉感染之身心健康情形(參見偵卷所附被告警詢筆錄及被告所提臺中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檢查單)及所生實害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竊得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0元之安全帽1頂,是被告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

                  114年度偵字第37633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4日13時32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保安六街與向上路5段交岔路口,徒手竊取A02所有置於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800元)得手後,騎乘其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A02發現安全帽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警員之職務報告、機車租賃契約、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遭竊之安全帽照片附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鈺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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