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茂森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100年4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驗餘淨重壹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部分,應更正為「驗餘淨重零點零參陸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茲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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