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張甘如 聲請人 邱沛晴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甘如欲收養其配偶 邱一平 之女即被收養人邱沛晴為養女,並與被收養人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成立收養契約後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固其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等在卷,惟本件收養認可法定要件仍有不足,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一)被收養人邱沛晴生母 黃薰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二)本件收養已得被收養人邱沛晴生母黃薰慧同意並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等,上開裁定已於101年3月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二),是以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惟於本件駁回後,若聲請人已取得被收養人生母同意,亦得再行聲請收養,此併附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