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筱菁
代 理 人 朱月琴
被 告 楊儒佶
法定代理人 楊明宗
法定代理人 鄭正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法定 朱月琴
代理人之
代理人
被告法定 楊明宗
代理人 鄭正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捌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法定代理 朱月琴
人之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理 楊明宗
人 鄭正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