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超群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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