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原 告 三大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翔
訴訟代理人 顏肇均
侯令偉
被 告 洪袖云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
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初向原告購買採光罩、座底
窗等貨品,貨款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36,410元。原告已
依約交付並至訴外人 黃瑞建 住宅處安裝完畢,然被告迄今僅
支付150,000元,尚餘286,410元未給付,經原告多次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6,4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尚欠原告款項286,410元,然原告於98年7
月份安裝訴外人 洪慶 和住宅內之鋁窗有嚴重瑕疵,且因遲延
安裝,致 洪慶和 住宅內之木地板、天花板因颱風而受有損害
,而被告乃承包訴外人洪慶和住宅裝修設計工程之設計師,
被告因此支付修繕費51,600元,並遭訴外人洪慶和就剩餘工
程款扣款18萬元。另被告承包訴外人黃瑞建住宅之設計裝修
工程時,其中鋁窗、採光罩部分亦係被告向原告所購買,然
原告安裝鋁窗及採光罩時施工不當,致鋁窗漏水,而採光罩
排水不良,造成室內地板及天花板滲水,且占用到鄰居土地
。經通知原告處理,原告仍未處理,被告即另行請第三人修
補,並支付修補費用81,000元,而被告又因此被訴外人黃瑞
建扣款31萬元,是被告因原告前開瑕疵而受有前開扣款及修
補費用之損害,被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
及第495條之規定向原告請求賠償之,爰依前開損害賠償債
權抵銷原告對被告之工程款286,410元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於98年初向原告購買安裝於訴外人黃瑞建住宅之採光罩
、座底窗等貨品,貨款共計為436,410元,被告已給付15萬
元,尚餘286,410元未給付。
㈡被告為承包訴外人洪慶和、黃瑞建住宅設計裝修工程之設計
師,訴外人洪慶和住宅之鋁門窗亦為原告所出售安裝。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處在於:原告安裝之鋁窗是否有瑕疵?被告
對原告有無損害賠償債權可抵銷?茲析述如下:
㈠被告抗辯:原告出售及安裝在訴外人洪慶和住宅之鋁窗有瑕
疵,且遲延安裝,致訴外人洪慶和住宅之木地板、天花板因
颱風來襲而受有損害,而被告乃承包訴外人洪慶和住宅裝修
工程之設計師,被告因此支付修繕木地板、天花板等費用51
,600元,並遭訴外人洪慶和扣工程款18萬元,共計受有損害
231,600元等語,並提出估價單三紙為證。惟查,證人洪慶
和到庭證稱:原告安裝之大門及鋁窗的接縫密合度不是很好
,開合的時候滾輪會發出聲音,我向被告反應,然被告迄今
皆未處理。原來與被告約定之裝修工程款共為210萬元左右
,嗣追加工程,迄今包括鋁門窗費用,共已付清230萬元左
右,尚有追加工程款未結算,被告雖曾向我催討,然鋁門窗
之瑕疵迄今被告尚未處理,此外尚有其他的工程瑕疵,所以
我向被告表示須先修補鋁門窗瑕疵再考慮與被告結算剩餘之
工程款金額。另木地板下的木條隔板因為下雨而浸水,其餘
部分有無損害我不知道,而原告是否依約定時間安裝鋁窗我
亦不知情等語,業據證人洪慶和到庭證述明確。足見原告安
裝證人洪慶和住宅之鋁門窗固有瑕疵,然證人洪慶和僅係因
鋁門窗之瑕疵而拒絕與被告結算剩餘之工程款,被告仍得依
契約向證人洪慶和請求給付剩餘之工程款,或另行請第三人
修補後,再與證人洪慶和結算工程款。是證人洪慶和拒絕結
算工程款18萬元並非已發生之損害,亦與鋁門窗之瑕疵無相
當因果關係。而被告又尚未另行請第三人修補而支付修補費
用,是被告尚未因原告安裝之鋁門窗瑕疵受有任何損害。此
外,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有何遲延安裝之情事,縱認證人洪
慶和之住宅天花板及木地板曾因雨受損,致被告支付修繕費
用51,600元之事實為真,亦難認該損害為原告所造成。是被
告前開辯稱,尚非可採。
㈡被告又辯稱:另被告承包訴外人黃瑞建住宅之設計裝修工程
時,其中鋁窗、採光罩部分亦係被告向原告所購買,然原告
安裝鋁窗及採光罩時施工不當,致鋁窗漏水,而採光罩排水
不良,造成室內地板及天花板滲水,且占用到鄰居土地。經
通知原告處理,原告仍未處理,被告即另行請第三人修補,
而支付修補費用81,000元,另被告因此被訴外人黃瑞建扣款
31萬元,共計受損391,000元等語,並提出估價單一紙為證
。而原告對被告另行請第三人修補鋁窗、採光罩而支出修補
費用81,000元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然查,證人黃瑞建到
庭證稱:因鋁窗、採光罩已修復完畢,因此我拒絕給付被告
剩餘之工程款是因為被告其他的裝修工程有瑕疵,而非鋁窗
、採光罩之問題等語明確。是被告辯稱其因原告瑕疵而遭證
人黃瑞建扣款31萬元一節,殊屬無據,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稱因原告安裝訴外人黃瑞建住宅之鋁窗及
採光罩有瑕疵,致受有支出修補費用之損害81,000元,得抵
銷其對原告之貨款債務286,410元一節,堪信為真,其餘所
辯各節,則屬無據。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應為20
5,410元(000000000000=205410)。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應給付205,4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99年8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所據,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3,09
0元,由兩造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負擔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