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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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 律師
被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被上訴 人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明江
被上訴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上訴 人  陳李幸
       陳炳彰
       陳鄞金娘
       張炳興
       張榮琴
       張陳蘭卿
       張明白
       張力元
       張俊華
       張俊興
       蘇英平
       蘇王滿
       林淑屏
       林茂成
       林意珊
       曾祥成
      吳 張春櫻
       范雪鈴
       謝建國
       余中華
       施清雄
      鄞 蕭玉仙
       楊定國
       韓家揭
      蔡長軒
      涂 陳美枝
       郭嘉屏
       劉阿源
       吳燕珠
       莊順成
      財團法人潮州三山國王廟
法定代理人  林耀輝
被上訴 人  伍澤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潮簡字第366號確認土地界址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37,8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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