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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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 律師
被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被上訴 人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明江
被上訴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上訴 人 陳李幸
陳炳彰
陳鄞金娘
張炳興
張榮琴
張陳蘭卿
張明白
張力元
張俊華
張俊興
蘇英平
蘇王滿
林淑屏
林茂成
林意珊
曾祥成
吳 張春櫻
范雪鈴
謝建國
余中華
施清雄
鄞 蕭玉仙
楊定國
韓家揭
蔡長軒
涂 陳美枝
郭嘉屏
劉阿源
吳燕珠
莊順成
財團法人潮州三山國王廟
法定代理人 林耀輝
被上訴 人 伍澤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潮簡字第366號確認土地界址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37,8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