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42元,應繳裁判費1,5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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