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5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盛纖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