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告乙○○
丙○○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所有繼承人應繼分與其所分配之土地價額相當之清冊及證明文件。
二、被告甲○○等六人是否與原告就應繼分有所買賣,請提出相對證明文件。(上述補正事項均已於97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復於97年2月20日催請辦理,迄未補正。)
三、陳報被繼承人其餘遺產是否一併請求分割或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一部分割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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