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一、二、五如易科罰金,均以附表所示之標準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