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4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甲○○因就其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本院所為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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