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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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4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6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初審結果認係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又,共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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