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二)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9號上訴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被上訴人汎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牛豫燕 律師 蔡佳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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