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武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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