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益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人記載收入來源中有「租賃」種類,請提出房地之租賃契約。
㈡財產目錄中記載有股票,提出股票證明文件資料。
㈢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
㈤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聲請人實際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說明聲請人將其對綜宥有限公司之出資額250萬元轉讓與其
配偶 廖芸 係有償讓與或無償讓與?若為有償讓與,請說明所得對價之流向為何?㈧說明其在綜宥有限公司之職稱為何?月薪為何?聲請前五年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或董事,請據實說明之。
㈨聲請前每月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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