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96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武山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張月 里對聲請人(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8月22日起至121年8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 張月里 於91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1年12月11日起至98年12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張月里自94年8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31,21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第三人張月里尚有信用卡款項24,586元,期間第三人張武山於96年10月16日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103-2│建│74.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