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