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00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更正為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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