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
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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