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一同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壬○○被告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富美 律師被告甲○○被告戊○○被告辛○○被告庚○○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蘇雅慧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