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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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六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