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李文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秋娥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於拆除後返還土地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核計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地上物坐落基地之面積為準。茲據原告陳報,上開地號遭佔用面積約2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應以測量結果為準),及上開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100元予以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42,000元(嗣後土地、地上物經測量或鑑價,有面積或價值增減情形,應由承辦法官再為酌定訴訟標的價額,及退補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