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19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及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4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自民國97年9月9日起合併執行(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