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法條欄第三行應補充「第41條第8項」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法條欄,有關定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之依據漏載「刑法第41條第8項」,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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