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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