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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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訴訟代理人 楊時福
李明梅 張修齡 林世超 律師被告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 吳旭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譽恆 律師被告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訴訟代理人 劉瑞明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被告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吳旭洲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林譽恆律師被告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吳旭洲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林譽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依照物上請求權等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嗣後並追加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內容詳如附件所示(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點交物使用費等之部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外計算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247,053,306元(元以下4捨5入,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納裁判費16,052,5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941,622元,尚應補繳5,110,974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