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董浩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就估價單所載修理費區分材料與工資二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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