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董浩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就估價單所載修理費區分材料與工資二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