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湧昇
王恩麗 上列上訴人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家訴字第
469號改用夫妻財產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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