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及貳瓶(合計驗餘淨重零點玖參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被告甲000000000000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5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5月2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甲000000000000000為警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2瓶(聲請書誤載為6包)(驗餘淨重合計0.937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米黃色結晶2包及2瓶,經鑑驗結果均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0.4960公克,經取樣鑑驗用罄0.000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4958公克;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鑑驗結果亦均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0.4420公克,經取樣鑑驗用罄0.000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441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91542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