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崇浩選任辯護人余德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崇浩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崇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皓清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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