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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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連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發行公司「大、小章」之掛失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