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權人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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