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540號
原告 王海帆
被告 鄭淑娟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5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上午9時5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6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7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車輛ARF3207號車,於民國108年3月10
日在台北市○○街○○○巷路口,駕駛不慎撞及原告所有之AS
B2167左前方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監視錄影光碟,並經本院
當庭勘驗相符,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可
以認定,經審酌原告本件車輛所受損害,以板金新台幣9,70
0元部分有估價單可佐證,可以採取,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且駁回原告超出其餘沒有證據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 官翁 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