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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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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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李俊賢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俊賢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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