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蕭玉珮
訴訟代理人  張國華
被   告  邱欣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
期日中,准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嗣經被告具狀
表示其於該言詞辯論期日受傷就醫,並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
證,足認一造辯論並非適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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