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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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天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廖天生之年籍資料到
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之被告記載為廖天生,經本院依職
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調閱本件車禍事故卷宗,卷
內並未留有被告之年籍資料,且被告駕駛車輛所有人、提供
予警察局之行動電話申登人均非被告,應認原告尚未特定被
告為何人,依上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