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923號
原 告 黃玉美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唐佳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923號
原 告 黃玉美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