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 陳煒民 被告 賴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證據原本及因傷無法工作請假之起訖日且未支領或減領薪資之證明文件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