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948號債權人 黃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響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李丹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列票據號碼AA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ꆼ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票據號碼AA0000000之支票票據上
發票日之記載為102年9月31日,因9月份無「31日」為無效日期,按票據法第125條定有明文。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發生效力,前開票據之聲請於法不合,併請撤回。)ꆼ確認請求利息年利率為何(因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應按
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淑願